[2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
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具有多样性,同一法系国家之间也呈现明显的个体差异。中国司法改革的均衡路径,一方面探求符合中国实际的法治逻辑,从文化层面重构司法权体系。
这种解释非常符合大多数人的情感认知,与当下中国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型特征也不谋而合。其后果是,制度与文化冲突,心智与行为错乱。权力机构虽非专门的司法公权机关,但它也具有不容忽视的司法保障职能。现代法治文化的培育,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长期愿景。法庭越来越现代化、信息化、仪式化,法官越来越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但司法的公信力却难以真正提升。
一系列的恶果并非危言耸听:政党幕后指挥,政府台前执行,政治国家对公民社会绝对控制,公共领域结构缺失,独立个体精神消泯,无组织、无归宿的游民化、原子化生存状态,以及公民政治关怀的消散泯灭……。其中,建立利益均衡机制是重要的一环。2010年3月至9月,州发改委、州经济委员会、州国土资源局等分别出具了有关项目的审批意见。
这些规则主要包括:优先适用规则、协调适用规则、比例原则、程序制约规则。法律手段有时是相对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而言,[17]有时是相对人治手段而言。行政手段包括行政命令、行政指标、行政规章制度和条例。法治思维增强了,会自然促进法律手段的运用。
在处理相应事项和相关问题有多种手段(包括多种法律手段)可以选择时,一般应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又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用地征地审批权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享有。
薄熙来事件的教训很多,其中之一既是公权力执掌者脱离法治思维治事理政,运用非法律手段解决发展、改革的问题。 【摘要】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的关系大致可以这样表述:法治决定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法治思维支配法律手段;法律手段的运用反映和体现法治思维。……仅凭法治只能治标,依靠德治才能治本。其三,宪法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权利通过法院判决来界定和实现(Albert .V.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1885),1960,p.202-203.)。
但近年来全国各地这种违法越权批地用地的情况很多。(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第三,程序正义并非全是手段,在很多情况下也具有目的价值,如说明理由、听取陈述、申辩等所追求和体现的是人的尊严,人的尊严显然是目的而非手段。所谓法律手段是指执政者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律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处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式、方法[16]。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为了最有效地实现实质正义,也可能需要先适用一定的非法律手段或者同时适用一定的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因此,我们讲法治思维的外化规则时用要求,而讲对法律手段的实施规范时用运用规则。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法律手段运用多了和运用有效了,自然会改善法治环境,而法治环境改善了,又会反过来影响和促进公权力执掌者的法治思维。[5]没有贤能的干部,法治不可能有效运作,公共治理的目标不可能有效实现。法律手段是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律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例如,去年7月12日,国土资源部《通报》公布,去年上半年全国即发现违法批地用地行为3万件,涉及土地面积27.8万亩(耕地9.4万亩),其中云南德钢将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整体项目拆分为9个子项目,分别向楚雄州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审批。治国理政 促使笔者思考和研究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这个问题并撰写这篇《再论》的,[1]主要有两个因素: 其一,国务院2010年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通报》指出,2010年12月,楚雄州政府违法批准为德钢9个子项目涉及的591亩土地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构成了违法批地事实。
在这个意义上,它们不是法律手段,而是非法律手段最多可称为法律性较低的手段。第三,更加注重行政监督和问责。
(二)推广正反典型经验,不断引导和激励公权力执掌者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25]这些标语口号摘引处殷国安:《依法治国应拒绝标语行政》,载2012年2月8日《法制日报》。
另据《新京报》报道,云南大理以6000万建公园,最后闲置成练车场。(二)法律手段的运用规则 法律手段是执政者治国理政的最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
亚氏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3)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其次,法治思维支配法律手段。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高尚,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
法治思维也称法律思维。 三、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运用能力的培养 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总工程中,培养和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的能力如果不是最重要的分工程,也是最重要的分工程之一。
执政者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自然会促进相应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反过来,一个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又会给予相应国家、地区执政者更主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的动力、促力。只有这样,在组织、人事管理领域坚持给人治亮红灯,给法治开绿灯,才能促使我们整个国家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不断自觉培养和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的能力 (三)改善法治环境,通过外部制度环境影响和促进公权力执掌者的法治思维。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一、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的涵义与相互关系 要明确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的涵义,首先要明确法治的涵义,[4]对法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理解。
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法治环境与法治思维以及法律手段的运用是辩证的和互动的关系。[24] 所谓内容合法,是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这正是法治的良性循环。
首先,法律规则通常反映和体现一定的道德规范,有些法律规则更是直接源于道德规范,如惩治欺诈、盗窃、虐待、诽谤的法律规则、规定尊重人格尊严、鼓励见义勇为、尊老爱幼的法律规则等。所谓程序制约规则,是指执政者处理相应事项和相关问题,无论选择何种手段,即使是法律手段,都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受程序制约。
在这种过程中,执政者为认识和解决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首先从脑海中搜索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法律规范。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三拍决策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执政者缺乏民主科学的程序理念,缺乏法治思维。
日前,《人民日报》报道,黑龙江林旬县惠民工程、天字号项目----大庆温泉果菜基地被人指为毁民工程、败家工程,因为该工程建设的结果是:38栋实验大棚撂荒损坏、大部分大棚未投入生产、上百万元的别墅成了种子商店。用内容合法的要求衡量我们的许多公权力行为,其中大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以全国各地近年提出和发布的各种标语口号来说,违反法律规范、原则、精神的就为数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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